危險廢物處理的常用方法及存在問題
國際社會在1989年簽署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并且每年召開成員國大會,推動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處置。我國于1991年加入該公約。發(fā)達國家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普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危險廢物收集、轉運、處置和監(jiān)管體系,實現了危險廢物的處置。就常用的處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2.1 焚燒法
焚燒法是目前較為常用的危險廢物處理方法,該方法的原理是通過高溫破壞和改變固體廢物組成和結構,可以有效的減少危險廢物的數量。焚燒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迅速的將危險廢物處理掉,并且由于將廢物焚燒后,容積也會降低,所以在減容方面也是起到了關鍵作用。這種處置方式對于降低危險廢物的自身危害,減少危險廢物的容量以及徹底消滅危險廢物的毒性時功不可沒的,并且焚燒廢物時,還會釋放熱能,對于能源的回收利用方面也是有幫助作用的。焚燒法需要采用先進實用、成熟可靠技術,切實實現處置。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要采用先進實用、成熟可靠技術,技術起點要高,選址要符合要求,收集、處理、處置、綜合利用全過程必須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等環(huán)保與衛(wèi)生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焚燒爐必須配備自動控制和監(jiān)測系統(tǒng),在線顯示運行工況和尾氣排放參數,并能夠自動反饋,對進料速率等工藝參數進行自動調節(jié),確保焚燒爐出口煙氣中氧氣含量達到6%~10%(干煙氣),焚燒溫度高于850 ℃(一燃室)和1100 ℃(二燃室),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于5%,焚毀去除率大于99.99%,煙氣在二燃室1100 ℃以上停留時間大于2 s。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必須實現自動、密閉、連續(xù)進料,自動清渣、清灰。嚴禁采用小型單燃燒室焚燒爐、沒有自控系統(tǒng)和尾氣處理系統(tǒng)的焚燒裝置。堅決淘汰各種簡易焚燒爐和其他各類排放不達標的處置設施。
2.2 填埋法
在發(fā)展中國家,此方法是使用相對較為頻繁的危險廢物處理方法,它的實質是將廢物鋪成有一定厚度的薄層后加以壓實,并覆蓋土壤的方法。目前,對于填埋的方式已經摒棄了傳統(tǒng)的粗糙式填埋方法,而是更多的加入了工程學理論知識。在填埋時,更多的參照土木工程原理,對廢物進行有效的填埋和科學的管理。在大多數國家的廢物處理中都能看到該項處理方式。填埋法的技術關鍵在于利用填埋場的防滲漏系統(tǒng),將廢物、的與周圍環(huán)境隔離。在填埋場中對于有毒有害的危險廢物則是要在專門的填埋區(qū)域完成,該區(qū)域對于性要求較高,在設計中也更為精細。然而,這種方式還是會對環(huán)境造成些許影響,比如長時間填埋的廢物可能會對土層造成破壞,其滲出液也有可能滲透到地下水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