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應用廣泛,是撲救各類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初起火災的常規(guī)滅火裝備。由于滅火器筒體內(nèi)部充有驅動氣體,因此,使用時會有一定的危險性。堅持滅火器的定期維修和到期報廢,就是為了保障滅火器使用,能夠及時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盡量地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chǎn)。
焊接結構、承受低壓的滅火器,水壓試驗的次數(shù)太多,對其結構、金相及焊縫等影響較大,因此其水壓試驗周期、維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壓試驗次數(shù)應少一些,總次數(shù)不超過3次,其報廢期限則也應當短一些。
無縫鋼管結構、承受高壓的滅火器筒體,其水壓試驗的總次數(shù)不超過4次,其報廢期限則也應當長一些。
水基型滅火器的滅火劑對滅火器筒體的腐蝕較為明顯,其水壓試驗周期、維修期限較短,出廠期滿3年應當進行首次維修,以后每隔1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水基型滅火器報廢期限為6年。
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應當進行首次維修,以后每隔2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0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應當進行首次維修,以后每隔2年進行一次維修,但總共不超過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報廢,就確定了二氧化碳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2年。
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
為保證滅火器的報廢不影響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總體滅火能力,本條特做此規(guī)定。滅火器報廢后,應當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等效替代的含義主要包括:新配滅火器的滅火種類、溫度適用范圍等應與原配滅火器一致,其滅火級別和配置數(shù)量均不得低于原配滅火器。本條屬于強制性條文,應當嚴格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