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負檢查監督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拆除工程施工區域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志,圍擋高度不低于1.8m,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當臨街的被拆除建筑與交通道路的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1.拆除工程必須制定生產事故應急救授預案。
2.施工單位應為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3.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
4.作業人員使用手持機具時,嚴禁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轉。
5.樓層內的施工垃圾,應采取封閉的垃圾道或垃圾袋運下,不得向下拋擲。
6.根據拆除工程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應制定相應的消防措施。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車通道,保證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行走。進行高處拆除作業時,對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采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的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