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負檢查監督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拆除工程施工區域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志,圍擋高度不低于1.8m,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當臨街的被拆除建筑與交通道路的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機械拆除
4.2.1 當采用機械拆除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框架結構建筑,必須按樓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順序進行施工,對只進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須先將保留部分加固,再進行分離拆除。
4.2.2 施工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做好記錄。當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4.2.3 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行走。
4.2.4 進行高處拆除作業時,對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采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的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4.2.5 采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每臺起重機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且應對吊進行試吊作業,施工中必須保持兩臺起重機同步作業。
4.2.6 拆除吊裝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規行國家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的規定作業。
4.2.7 拆除鋼層架時,必須采取繩索將其拴牢,待起重機吊穩后,方可進焊切割作業。吊運過程中,應采取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于穩定狀態。
4.2.8 拆除橋梁時應先拆除橋面的附屬設施及掛件、護攔等。
靜力破碎
1 進行建筑基礎或局部塊體拆除時,宜采取靜力破碎的方法。
2 采用具有腐蝕性的靜力破碎劑作業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孔內注入破碎劑后,作業人員應保持距離,嚴禁在注孔區域行走.
3 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他材料混放。
4 在相鄰的兩孔之間,嚴禁磚孔與注入破碎劑同步進行施工。
5 靜力破碎時,發生異常情況必須停止作業,查清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后方可繼續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