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的義務與被保證人的義務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義務的同一性。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就票據債務負連帶責任。
保證人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責任:
(一)被保證的票據債務自始即不存在,如被保證人為付款人而未承兌;
(二)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因欠缺記載事項而無效;
(三)保證行為形式不完備,如保證人未簽章。
票據貼現分為直貼、轉貼和再貼現。目前市場上流通性高的貼現票據有銀行承兌匯票、商業(yè)承兌匯票。通常中小企業(yè)在資金緊急情況下,持未到期的票據到銀行按一定貼現率提前申請兌現,這種方式可以快速幫助企業(yè)獲得融資,同時也有效幫助銀行創(chuàng)收。
加之,中國人民銀行一再出臺政策加大對再貼現的支持力度,更促使貼現業(yè)務的增長。如《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大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 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yè)信貸投放的通知》(銀辦發(fā)【2018】11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大支小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 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微企業(yè)和民營企業(yè)信貸投放的通知》(銀發(fā)【2018】259號)。一再出臺的支持貼現政策,是助力貼現業(yè)務快速增長的有利條件。
多用票據,少發(fā)貨幣
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無論是采取預付款方式還是應收款方式,只要資金支付形式一旦生成,即會產生相應的資金成本,只是資金成本的承擔者不同而已;
若要真正降低交易雙方的資金成本,唯有引入信用交易,由此需要尋求合適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機制,將貨幣資金交易轉換為信用交易。
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缺失是造成企業(yè)應收賬款奇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解決企業(yè)應收賬款問題,需要確立信用工具,建設信用環(huán)境。
票據行為是指以負擔票據上的債務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分為“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是以行為人的簽名作為必要條件,以確定行為人的責任以及辨別行為人的真?zhèn)?,凡在票據上簽名者,均應對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和保證,“出票”是票據的基本行為,也稱“主要票據行為”,它是創(chuàng)造票據的行為,票據的權利和義務均以開出票據而產生,“背書”是背書人與其他票據債務人連帶負擔債務責任的行為,“承兌”是票據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償付的行為,“參加承諾”是參加承兌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償付的行為,“保證”是票據保證人發(fā)生保證債務的法律行為,因而均屬票據的附屬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