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yè)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yè)的商號權不能等同于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guī)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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