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保函又稱還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及退款保函,在貿易合同中還可以稱為定金保函(down-payment guarantee)。在大額交易中,買方或業主在合約簽訂后的一定時間內預先需向供貨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執行合同的啟動資金,由于該款項是對供貨方在履約之前所作的預付,買方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貨方拒絕履行義務或者無法履行義務,卻不退款而無端遭到損失,通常要求供貨方在買方預付之前的若干日內通過其銀行開出預付保函,有銀行作出承諾,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是無法全部履約(不管這種行為是有意的或者是無意造成的),擔保行將在收到買方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這筆與預付金額等值的款項,或者相當于合約尚未履行部分相當比例的預付金額,使買方能夠順利的收回所預付的款項。
選擇保函的開具銀行。 經辦人要按標書或合同中規定的要求在招標人(業主)可接受的當地銀行或者選擇在我國的銀行抑或其他國際性銀行開具保函。選擇保函的開具銀行時,要符合標書或合同中規定的銀行信譽、支付方式的要求;如果合同中規定業主可用兩種貨幣向承包人結算。那么,在選擇擔保行時,承包人應注意所選的擔保行是否可用二種相應的貨幣開具保函。另外,經辦人還應與所選定的擔保行商定保函手續費的取費標準、付款方式、保函所需押金(付款準備金)的存入、抵押形式及數量、幣種。
開具保函后,投標人或承包人應及時向招標人、業主送達或通過當地銀行代交保函。 保函的遞交方式,主要有招標人或承包人親自遞交、郵寄、銀行傳遞等。有的合同規定,招標人或業主為保護自身利益,只接受當地銀行開出的保函。如果委托人與當地銀行沒有業務往來關系,又無資金存入當地銀行時,則可以先在我國或第三國的銀行開具保函到當地銀行,再由當地銀行向招標人或業主簽發保函。應注意的是,不管用何種方式遞交銀行保函,都應該要求招標人或業主等在收到保函后,出具收到保函的證明文件。
預付款保函是保證在甲方支付了預付款之后能收到合同約定的效果,也即在甲方支付了預付款之后如乙方沒有履行合同,銀行則將預付款保函的相應押金交還給甲方作為損失補償。擔保公司自己在銀行存了一定金額的資金,從而換取了銀行的保函的額度,如果投標人違約的話,銀行會扣除擔保公司的保證金。擔保公司承擔了風險,也賺取相應的服務費。因此說,擔保公司是投標保函的辦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