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證擔保采用市場經濟的手段,引入保證人作為第三方對建設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管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促使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守信履約的風險管理機制。該項制度以經濟責任鏈條建立起保證人與建設市場主體之間的責任關系,能夠有效地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完成。
由擔保人為施工方(申請人)向業主(受益人)提供的,保證施工方履行工程建設合同責任和義務,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業主可要求保證人在保函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償。保證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保函一般為有條件的保函,即在業主提出索賠時必須提供承包商違約的證明,保證人核實后才承擔保證責任。履約保證擔保也可以適用于分包合同、材料設備供貨合同的履行。
投標保函是指在投標中,招標人為防止中標者不簽定合同而使其遭受損失,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銀行保函,以保證投標人履行招標文件所規定的義務:1、在標書規定的期限內,投標人投標后,不得修改原報價、不得中途撤標;2、投標人中標后,必須與招標人簽定合同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銀行的履約保函。若投標人未履行上述義務,則擔保銀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賠時,須按保函規定履行賠款義務。
工程保函擔保,資料清單1、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投標擔保書申請及董事會決議2、投標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正副本)復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簡歷4、復印件5、投標人近三年的業績證明、證書復印件6、投標人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及季、月報表7、投標人簡介、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承包商履約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