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是民法上的責任,是區別于物保的人的擔保,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函是國際經濟法上的責任,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在《漢堡規則》中規定,托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我國海商法沒有關于保函的規定,實踐中參照以上規定。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
性質 1、是獨立于委托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反擔保或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或投標條件之外的。 2、是依據其規定的條件生效的,由擔保人以保函中規定的任何單據為基礎做出決定的。 3、是不可撤銷的。
委托人 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