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準。
保證是民法上的責任,是區別于物保的人的擔保,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函是國際經濟法上的責任,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在《漢堡規則》中規定,托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我國海商法沒有關于保函的規定,實踐中參照以上規定。
委托人 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性質 1、是獨立于委托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反擔?;蛭腥伺c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或投標條件之外的。 2、是依據其規定的條件生效的,由擔保人以保函中規定的任何單據為基礎做出決定的。 3、是不可撤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