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辦理成功,銀行同意開立保函后,與申請人簽訂“開立擔保協議”,約定擔保種類、用途、金額、費率、擔保有效期,付款條件,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對于需提供反擔保的擔保,銀行保函的特點是什么還應按銀行要求辦理反擔保手續。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而擔保公司自己在銀行存了一定金額的資金,從而換取了銀行的保函的額度,如果投標人違約的話,銀行會扣除擔保公司的保證金。擔保公司承擔了風險,也賺取相應的服務費。因此說,擔保公司是投標保函的辦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