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委托人對保證人其向權利人支付的任何賠償,有返還給保證人的義務。而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賠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償的。
在這種情況下,和各級積極推進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等履約保證制度,保證金以非現金流轉、銀行信用擔保的形式來繳納保證金,極大的減輕了企業的壓力,對規范建筑業市場有極大的作用。
委托人。
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權責是: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擔保人。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1、在接受委托人申請后,依委托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后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