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傳達設計
國際工業設計學會聯合會給設計下的定義中,把視覺傳達(主要指宣傳)設計也列為工業設計的范疇,這就使工業設計貫穿了工業產品制造的全過程。所謂視覺傳達設計(visual communication design)或稱傳達設計 (communication design)是指為推廣工業設計的產品而進行的包裝設計、裝橫設計、展示設計,甚至廣告設計 嚴格來講,廣告設計與視覺傳達設計是有區別的。雖然它們所使用的技術與用語是相同的,但廣告設計是以說服顧客購買某家產品或接受某項服務為目的,而視覺傳達設計則不單是為了刺激銷售,更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視覺化手段,達到更清晰、更有利地展示產品的目的。傳達設計把用戶的利益放在位,這是它與廣告設計的根本區別。除了推廣產品外,視覺傳達設計還規定企業標志、商標,乃至整個企業形象等。
外觀設計是就產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設計,還隱含了外觀設計的工業實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觀設計或具有某一外觀設計的產品是可以批量復制生產的。如果不能批量復制生產,不具有工業實用性,則不能申請專利。
具有識別性的立體外觀設計雖然得不到商標法的保護,但可以得到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根據1993 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5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于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的“商品裝潢”即含有商品(產品)外觀設計的內容,包括平面的和立體的外觀設計。對此可以做出進一步的解釋
當工業品的外觀設計屬于一項新的發明創造時,毫無疑問應當受到專利法的保護。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和美國,都賦予了外觀設計以專利權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泵绹鴮@ǖ?6章也專門規定了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與發明專利和植物專利相并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