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2]
當避難層兼作設備層時,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設備間、豎井與避難層之間應用防火墻或隔墻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開;
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設備不應直接敷設在避難層;
設備間的檢查門應開向公共走道,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層。
當利用裙房屋面設置避難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樓面向裙房屋面一側外墻不得設置玻璃幕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