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一般是指工程類銀行擔保函,是指企業在進行工程投標、簽訂合同、支付農民工工資等商業活動時,向招標方或甲方提供的銀行擔保函,用來替代保證金。銀行保函是指以銀行信用為擔保,當被擔保人違反約定時,由銀行替被保證人支持違約金。根據相關規定我國工程類保證金只保留四種,分別是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與之相匹配,銀行保函也分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農民工工資保函四種。
履約保函廣泛應用于商品貿易和建筑工程行業,它是指擔保銀行為賣方或承包商向買方或業主出具的賠款承諾。在賣方或承包商未按基礎交易合同約定履行交貨或竣工義務的情形下,擔保銀行應按保函約定向買方或業主賠付相應款項。
第二,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約保函而言,項目進度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易發生拖期,導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這種情形下,為維護自身利益,也為給承包商施加壓力,業主通常會向擔保銀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賠。如擔保銀行不同意保函展期,則須依據相符索賠向業主支付保函金額。根據URDG758第23條,擔保銀行可以自接到該索賠的次日起30日內暫不回應,但須在該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展期的決定,否則即應付款。同時,擔保銀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與業主協商解決問題。需要說明的是,為推動工程繼續實施,承包商通常傾向于同意展期。對此,擔保銀行應權衡利弊,獨立作出決定。同意展期雖然可以暫時免于被索賠,但期限延長必然產生不確定性。在展期內,如果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實力不強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沖擊,甚至因此而喪失償付能力。業主再次索賠時,擔保銀行將面臨不利的局面。
第三,風險評估。就貿易履約保函而言,擔保銀行主要考察賣方的供貨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經營狀況是否穩定,歷史交易記錄是否良好,訂單產品的生產工藝是否成熟,原材料采購渠道是否可靠,訂單額是否在正常的營業額范圍內。就工程履約保函而言,擔保銀行主要考察承包商的施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是否具有相關業務資質,是否有承攬同類工程的經驗,機械設備和勞務派遣是否有保障,是否有充足的周轉資金,與分包商的合作是否順暢。需要說明的是,建筑工程比較復雜,很多問題并不是承包商可以自主掌控的,因此擔保銀行在開立保函前還應對項目設計方案、項目總體預算、業主支付工程進度款的能力、項目所在國別的政策環境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審慎控制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