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申請的檢驗檢測項目表(明確項目名稱、對應標準方法代號及版本)。
人員名單及資質證明(如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培訓記錄),尤其是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的資格證明。
儀器設備清單及檢定 / 校準證書(需附設備臺賬、溯源證書)。
標準方法查新記錄(證明方法現行有效),非標方法的驗證報告及確認文件。
典型檢驗檢測報告(至少 3 份,覆蓋申請范圍內的主要項目)。
前期準備:
確定機構類型:明確申請機構是檢驗檢測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何種類型,不同類型在要求和標準上可能有差異。
建立管理體系:依據 RB/T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等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包括制定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
人員培訓與能力確認:確保技術人員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操作儀器設備,對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管理體系和相關標準要求。
儀器設備配備與校準:配備滿足檢測所需的儀器設備,定期校準和維護,保證其準確性和可靠性。
現場評審:形式審查通過后,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專家組會對機構的管理體系運行情況、人員能力、儀器設備狀況等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試驗、盲樣考核等,以驗證機構的實際檢測能力。
實驗室環境控制
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潔凈度、電磁干擾等)需符合檢測方法要求(如微生物實驗室的潔凈等級、恒溫恒濕實驗室的參數控制),并配備對應的監測設備(如溫濕度計),監測記錄需連續、完整(且記錄頻率符合規定,如每小時記錄一次)。
實驗室布局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化學分析區與樣品前處理區分開、潔凈區與非潔凈區隔離),危險化學品、標準物質的儲存需符合規范(如防爆柜、冷藏條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