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2.0.1 項目經理必須對拆除工程的生產負領導責任,項目經理部應按有關規定設專職員,檢查落實各項技術措施。
2.0.2 施工單位應了解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現場勘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
2.0.3 拆除工程施工區域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醒目警示標志,圍擋高度不低于1.8m,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區。當臨街的被拆除建筑與交通道路的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2.0.4 拆除工程必須制定生產事故應急救授預案。
2.0.5 施工單位應為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0.6 拆除施工嚴禁立體交叉作業。
2.0.7 作業人員使用手持機具時,嚴禁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轉。
2.0.8 樓層內的施工垃圾,應采取封閉的垃圾道或垃圾袋運下,不得向下拋擲。
2.0.9 根據拆除工程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應制定相應的消防措施。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車通道,保證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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