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擔保是擔保公司承諾一旦在該項擔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之后,保證人將保證購銷合同中有關貨款支付、貨物供應等結算條款或違約金支付條款得到執(zhí)行,從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guī)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yè)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yè)主的損失。
履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高于中標合同價款的10% 。
四?業(yè)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yè)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五?業(yè)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段滾動進行,當一個階段的付款完成后自動轉為下一階段付款擔保,直至工程結算款全部付清。六?當業(yè)主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雙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協議。協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協議到期后業(yè)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銀行承擔擔保責任。七?因業(yè)主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額被全部提取后,業(yè)主應在15日內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否則,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并要求賠償損失。
從這樣的意義上去追求公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不可能的原因在于,我們必須承認,招標投標制度產生和存在的基礎就在于存在買方市場,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并不排斥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有優(yōu)勢的一方和劣勢的一方。一個建設項目有多個承包單位愿意承包,這樣招標才有可能操作;如果建筑市場的現狀是有許多項目在等一個潛在投標人去干的話,進行招標是不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