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函的格式有無特殊的要求,銀行保函有固定的格式,如果你和這個格式不一樣,那肯定需要作出極大的工作的,需要不斷的和銀行和客戶進行協調,出各種可行的方案,所做的工作也就非常多了。
項目工程很多時候,都會因為各種原因延期,導致項目完成進度滯后,那么一旦滯后了,履約保函的有效期馬上截止了,但是工程沒有完工,這時候甲方就會要求乙方對履約保函續期。
項目工程很多時候,都會因為各種原因延期,導致項目完成進度滯后,那么一旦滯后了,履約保函的有效期馬上截止了,但是工程沒有完工,這時候甲方就會要求乙方對履約保函續期。
此時,這就會牽扯到工程履約保函有效期的確定和履約保函延期的問題。相信很多業主和承包方都不太了解這方面,只是以為銀行保函只在履約保函上說明的有效期內有效,而不了解履約保函還可以延期。
在承包工程中,業主為了避免承包商違約失控而蒙受損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經濟擔保,這是買方市場的特點之一,也是國際公認的業主采取的防范措施。因此,承包商必須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向業主提交各類保證金。而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于“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并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托人、受益人和擔保銀行,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環扣一環的合同關系,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
1、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基于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權利義務關系。此合同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于保函協議書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兩個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內容不,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托人提供他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2、委托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雙方簽訂的《保函委托書》而產生的委托擔保關系。《保函委托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交存、手續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托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保函委托書》是銀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續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后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擔保申請后,要對委托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3、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系。保函是一種單務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