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形狀是指對產品造型的設計,也就是指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的外表輪廓,即對產品的結構、外形等同時進行設計、制造的結果。
外觀設計由專利法予以保護,商標由商標法予以保護,二者似乎不應有重疊之處。但在事實上,外觀設計與商標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觀設計是由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構成的,商標是由文字、圖案、形狀或其結合構成的。至少,二者在構成上都有形狀和圖案等要素。
根據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5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于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的“商品裝潢”即含有商品(產品)外觀設計的內容,包括平面的和立體的外觀設計。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第3條也說:“本規定所稱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顯著的區別性特征。”這也表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