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采用機械拆除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框架結構建筑,必須按樓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順序進行施工,對只進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須先將保留部分加固,再進行分離拆除。
施工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筑的結構狀態,做好記錄。當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行走。
對煙囪、水塔類構筑物應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建筑倒塌時的觸地震動,必要時應在倒塌范圍鋪設緩沖材料或開挖防震溝.為保護臨近建筑和設施的,爆破震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建筑基礎爆破拆除時,應限制一次同時使用的藥量。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爆破拆除應采用電力起爆網路和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非電導爆管起爆應采用復式交叉封閉網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導爆索網路或導火索起爆方法。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實驗爆破和起爆網路模擬實驗應在場所進行。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爆破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距離設置警戒。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3節的要求外,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規程》GB6722的規定執行。
